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7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智丞上 訴 人即 被 告 程月蘭上列上訴人因損毀債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更一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4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莊智丞、程月蘭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智丞係因不懂法律規定才將本件車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程月蘭,而被告程月蘭對於被告莊智丞之家務事並不瞭解,被告莊智丞、程月蘭並無損害債權之意圖,願意把本件車輛歸還,希望不要留下犯罪記錄,原判決適用法令違誤,請求撤銷改判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智丞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街○○號14樓房地,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前往執行查封程序,並由原審法院執行人員將查封公告揭示於該屋門首,被告莊智丞、程月蘭於查封當日即已知悉債務人莊智丞之財產已遭債權人蔡碧珠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情,為被告莊智丞、程月蘭所坦承在卷,足認被告莊智丞、程月蘭均業已知悉債務人莊智丞之財產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又被告莊智丞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因其名下只剩一部車子,需要車子當作交通工具工作賺錢生活,怕被查封,所以才移轉登記給被告程月蘭等語,顯見被告莊智丞移轉處分該車輛之目的,即在避免查封,否則何需多此一舉將前揭車輛之所有權從被告莊智丞名下移轉至被告程月蘭名下,被告莊智丞、程月蘭於債務人莊智丞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故意將前揭車輛之所有權,從被告莊智丞所有移轉為被告程月蘭所有,顯然具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無誤,此均業據原審於判決理由中詳為說明,被告莊智丞、程月蘭前開所為顯已分別構成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無訛,被告莊智丞、程月蘭上訴辯稱其均不懂法律,並無損害債權之意圖云云,核與前揭相關客觀事證不符,其上訴指謫原判決適用法令有所違誤,請求撤銷原判決,要屬無據,核無可採。另被告莊智丞、程月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未見悔悟之心,且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本院認尚不宜對被告莊智丞、程月蘭予以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莊智丞、程月蘭上訴執前詞認原審判決適用法令有誤,請求予以撤銷改判云云,顯無足採,其所提上訴,均核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法 官 李 進 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成 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