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10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柏成
黃國彬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毀壞建築物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 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三行「105 年度偵字第385 號」應更正為「106 年度偵字第385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三行誤書為「105 年度偵字第385 號」,應更正為「106 年度偵字第385 號」,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黃 齡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