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紀桂杰選任辯護人 陳嘉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紀桂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7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7年11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王 邁 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