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37號原 告 鄭湘婷上列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交上易字第123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具狀主張:原告已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臺中地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903 號上訴在案,再提補聲請併提本案上訴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聲明依所提之臺中地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903 號上訴附帶行政訴訟作為計算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之價額等語。惟查,原告係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中地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903 號民國
107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上易字第1237號刑事案件審理,是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係被告,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並不合法,應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簡 芳 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