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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抗字第 6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640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李志琴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即被告李志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原審提起公訴,經原審訊問後,被告雖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但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否認犯行,然依證人謝國均、黃錦財、蔡佩宜之證述及卷內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供述與證人證述多有矛盾不合,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不甘受罰、脫免罪責之人性,暨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3月。

㈡、被告固以其清白為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因被告否認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而依證人謝國均、黃錦財、蔡佩宜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證人謝國均、黃錦財、蔡佩宜尚未於審理期日行交互詰問,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所犯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風險,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比例原則,被告確有羈押之必要性,且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之,從而,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另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被告雖以其清白為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在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前仍為得以定奪,且其聲請事由亦與原審審酌被告是否尚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並無相關。綜上,原審經審酌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並有羈押之必要性。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之意只想解禁,而非具保之意,所以被告一樣在苗栗看守所等候開庭,並不會影響日後審判或執行的一切程序,也無逃亡之虞。本案業均已交代清楚,也無所謂串供之虞,故應無需再以禁見之手段剝奪被告之人權,懇請念在被告羈押多時,甚念家人,希望與家人聯絡,好讓家人安心。又被告已有年紀,在禁見這段日子也不斷的反省,深感內疚,且辜負了對其關愛之人,被告以後也不會再去碰毒品,做這沒有意義、傷害身心之事,懇請能夠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准予被告所請給予解禁。綜上說明之理由,被告應無錯誤,原審之裁定自屬失當,為此提起抗告,請迅即撤銷原裁定,重新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李志琴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原審訊問後,被告雖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但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則否認犯行,然依證人謝國均、黃錦財、蔡佩宜之證述及卷內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供述與證人證述多有矛盾不合,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不甘受罰、脫免罪責之人性,暨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107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7年7月13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且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㈡、本件被告向原審所提出之書狀名稱雖為「刑事聲請變更停止羈押狀」,然其內容所載:「聲請人係被告李志琴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目前本人在苗所羈押中,但本人是清白的,請求法官給予我解禁」等語,本於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之法理,及法院應為當事人謀求適當之訴訟救濟途徑,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被告本件具狀真意,應係聲請解除禁見,並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原裁定就是否准予解除禁見乙節,未置一詞,尚有未洽,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紀 文 勝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