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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抗字第 8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836號抗 告 人即指定辯護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被 告 林大峰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引用刑事抗告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及第101條之2之規定,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之羈押事由,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無同法第114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至被告是否符合前揭要件,羈押與否,及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稱「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1款、第2款所定「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尚屬有別,條件較為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

三、本件被告林大峰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官訊問後,以被告坦承非法持有槍彈之犯行,否認有何加重強盜之犯行,惟卷內有被害人證述、相關查扣之槍彈為證,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民國107年5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兩度延長羈押,第2次延長羈押時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有原審法院訊問筆錄、押票、延長羈押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函文在卷為憑。

四、茲據辯護人為被告向原審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關於辯護人一併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原審嗣已於107年10月4日發函通知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解除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故此部分本院即無庸審酌),原審以:㈠被告所涉犯者為刑法第330條第1項強盜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等罪,均非屬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為男性,並無懷胎之可能;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是被告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㈡原審前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對被告裁定羈押,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強盜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上原因自羈押時起至今依然繼續存在,並不因其經偵查程序及羈押教訓而消滅,又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可能,且依常情判斷,被告倘預期將來可能受有罪判決,極可能為避免受牢獄監禁之苦,而以逃亡避免追緝及執行,是以對被告裁定羈押之理由,迄未消滅,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㈢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迄今對本案所涉強盜犯行尚否認犯罪,又本案目前雖已審理終結,並定107年10月18日宣判,然不論判決結果為何,本案均仍可能經被告或公訴人提起上訴而未能確定,被告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倘准其交保後是否能於日後審理或執行時遵期報到,甚有疑問,若不繼續對被告實施羈押,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原審基於上述理由,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對被告之審判或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因而裁定駁回辯護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另審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等,認原裁定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原審據此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就本件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一情,原裁定已說明其認定之依據,並無抗告意旨所指理由欠備之情形,抗告意旨執憑己見,對原審羈押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漫事指為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