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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昆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昆宏犯組織犯罪條例罪所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組織犯罪條例等罪,經鈞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於104 年12月1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處分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以106年12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459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12月21 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4540 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康 應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