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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5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正治上列受刑人因公平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正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正治前因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71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55

6 號、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35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安 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