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睿詮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人重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睿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睿詮前犯傷害致人重傷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847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702、171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