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東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刑後強制治療(107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依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1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該監於民國107 年8月7 日召開之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有鑑定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治療紀錄、會議紀錄可參,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23
0 條、第234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 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86條第
3 項、第87條第3 項、第88條第2 項、第89條第2 項、第90條第2 項或第98條第1 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
1 項後段、第2 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 第1 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 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治療,旨在對於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告,藉由治療處分以矯正其偏差行為,避免其有再犯之虞,故法院斟酌是否施以治療處分,應以被告有無再為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虞,而有施以矯治之必要,資為判斷。
三、本件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
6 年度侵訴字第24號判決論處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169 號撤銷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8 月,受刑人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係屬合法,先予敘明。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07 年5 月14日入監服刑,即將於 108
年1 月13日有期徒刑縮刑期滿出監,而受刑人於法務部○○ ○○○○○執行期間,經依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因其犯罪行為經評估為再犯危險性為中高(本院卷第11、68、73頁),經該監於107年8 月7
日召開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建議施予刑後強制治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法務部○○○○○○○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 and RRASOR- 99 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個別治療、團體治療)、個別教誨紀錄、107 年度第5 次性侵害及家暴罪身心治療篩選會議紀錄、107 年度第8 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等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1-15 頁、第51-95 頁)。㈡觀之卷附①「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內記載「二、個
案獄中接受強制治療情形:『身心治療評估結果:⒈治療評估委員會建議送刑後強制治療,因個案於民國68年至82年間,有2 件強姦案遭判刑、3 件強姦案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然當時監獄未有刑中治療之規定,推估個案先前並無接受完整治療的經驗。⒉個案為妨性案件累犯,再犯風險為中高;……,個案避重就輕,表達所有被害對象均為合意性交、……,認為被害人看上自己的經濟而有計劃性陷害,……,顯見個案仍欠缺同理心及悔改之意,也不清楚自己的再犯風險因子』」、「三、個案治療成效評估:『㈡治療情形摘述:二、再犯可能性評估:……評估結果:中危險』」、「五、治療成效評估:……。觀察個案尚未將團體過程中所討論及所學的訊息內化,情感上仍有諸多抗拒而欠缺自省,觀察個案需要強度較高之保護及監控環境,透過外在監控的方式來協助個案釐清自己的犯罪循環及動機」、「六、綜合結論與建議:治療評估會議委員評估個案先前並無接受完整治療的經驗,且妨性前科犯行多,認定需送請刑後強制治療。」(本院卷第11-14 頁);②「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內關於「
拾、性侵害加害人精神、智能和危險再犯性評估」,記載「
五、危險再犯性評估:『Static-99 為5 分,5 年內性犯罪率之再犯率為百分之33、暴力再犯率為百分之42。』、『RRASOR為3 分,5 年內再犯率為百分之26.7。』、『明尼蘇達量表(MnSOST -R )為負5 分,5 年內再犯率為百分之16。』」(本院卷第65頁);③「Static-99 and PRASOR」,關於「Evaluation for Recidivism 」記載「RRASOR之分數為3 分,5 年內再犯率為百分之26.7。」、「Static-99 之分數為
5 分,風險等級屬中高度危險(Moderate-High ),5 年內性犯罪之再犯率為百分之33、暴力再犯率為百分之42。」(本院卷第68頁);④107 年9 月10日制作之「法務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內記載「參、總結敘述:個案完全否認犯行,認為自己是遭被害人所害,目的是為了要錢,顯見扭曲認知固著、無悔意。對民國69年所犯迄今的妨性案件,皆避重就輕、以合意性交被告賠償20萬元和解帶過」(本院卷第72頁);⑤107 年9 月10日制作之「法務部○○○○○○○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認為:「一、暴力危險性評估結果:低危險;二、再犯可能性評估:中危險;
三、量表結果:『Static-99 :中高。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MnSOST-R):低。』;四、出獄後是否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是。建議實施時間:至少二年;五、特殊觀護處遇:定期測謊(3 個月1 次)、科技監控。」(本院卷第73頁)等情,顯見受刑人之再犯風險評估已達中高度之危險程度。本院審酌前揭評估、鑑定係由心理師等專業人士,綜合各項報告共同討論做成決議,有醫學、心理學等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由形式上觀察,其評估、鑑定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或其他不當之情事,且已敘明受刑人須受刑後強制治療之理由,是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上開法條所示,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爰併予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