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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0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坤馗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坤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坤馗前犯強盜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71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1年度上重更三字第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法 官 唐 中 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