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文彬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文彬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嗣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5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0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王 邁 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