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2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盧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7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建志犯竊盜罪所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盧建志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貴院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0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5年6月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

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153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7年6月21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2120號函暨成績記分總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前揭有關文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法 官 劉 榮 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安 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