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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3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處 分 人 潘明森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7年度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明森犯竊盜罪所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潘明森前因竊盜案件,經貴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16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603 號,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105 年9 月2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7 年7 月

5 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605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 年7 月11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2380 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前揭有關文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卉 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