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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3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政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施以強制治療(10

7 年度執聲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將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有期徒刑縮刑期滿出監。經依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該監107 年1 月9 日召開之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風化罪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有高度再犯風險,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有鑑定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治療紀錄、會議紀錄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犯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230條、第234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86條第3 項、第87條第3 項、第88條第2 項、第89條第

2 項、第90條第2 項或第98條第1 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 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 第1 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 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侵訴字第16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129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予以駁回而告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侵訴字第160 號、本院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

129 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30頁、第55至57頁),是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係屬合法,先予敘明。

㈡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即將

於107 年6 月5 日縮刑期滿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前揭徒刑執行過程中,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其未來仍有高再犯風險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7 年2 月5 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上開刑事判決書、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STATIC-99 and RRASOR量表、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表(MnSOST-R)、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 個別治療、個別教誨紀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2 年第2 次性侵害及家暴罪收容人身心治療篩選會議記錄、102 年第2次性侵害罪收容人強制治療篩選名冊、暨107 年度第1 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記錄影本等資料可參。

㈢觀之卷附之①107 年1 月29日印表之「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

」內「危險再犯性評估:『Static-99 為3 分,5 年內性犯罪率之再犯率為百分之12、暴力再犯率為百分之22。』、『RRASOR為2 分。5 年內再犯率為百分之16.2。』、『明尼蘇達量表(MnSOST-R)為負4 分,5 年內再犯率為百分之16。』」(見本院卷第39頁);②107 年1 月29日印表之「Evaluatio

n for Re cidivism」中,「RRASOR之分數為2 分,5 年內再犯率為百分之16.2。Static-99 之分數為3 分,風險等級屬中低度危險,5 年內性犯罪之再犯率為百分之12、暴力再犯率為百分之22。」(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③107 年1月29日印表之「明尼蘇達量表(MnSOST-R)」為負4 分,風險等級屬屬低度危險,6 年內性犯罪之再犯率為百分之16。

」(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④106 年10月30日制作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內之「暴力危險性評估結果: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估結果:低危險。量表結果:『Static-99 :中低』、『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MnSOST-R):低』。」(見本院卷第43頁),就受刑人之性犯罪再犯風險,經評估結果其數據固屬低度或中低度危險等級。惟依據卷附之①「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內記載「個案獄中接受強制治療情形:…『106年:7.Cp與其談- 摸一把,其較避談,只說以後不敢了,因不想再入獄洗冷水澡,應尊重人,因我以前父親沒教好,看到人家那裏大忍不住想摸,cp告知要玩也要小心,其答會看對方是否滿18- 好像不是很想改此習慣』、『治療評估結果:

此案為初次犯案,雖可認知錯誤並有相當程度的自我揭露,但對犯案的衝動仍待改進,入監懲罰似乎無法帶給個案(指受刑人)足夠之學習。』」、「個案治療成效評估:『綜合結論及建議:入監懲罰尚無法達成效果,個案仍有衝動行為,其問題根源仍宜進一步釐清處理。相關觀念仍需持續加強及教育。依107/01/9評估小組委員會決議進入刑後強制治療。』」(見本院卷第7 至8 頁);②「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內記載「壹、獄中處遇執行狀況『獄中處遇執行狀況…3.個別治療…⑹是否通過:

否』」、「參、總結敘述:…『後續處遇建議:鼓勵個案常對其猥褻慾望的自我監控,建議其不宜接觸青少年。』」(見本院卷第42頁正反面);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內記載「出獄後是否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是。建議實施時間:1 年。特殊觀護處遇:禁止接近特定對象:青少年。…、後續治療建議:鼓勵其做好對其猥褻慾望的自我監控。」(見本院卷第43、44頁);④1

07 年1 月24日治療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強制治療紀錄- 個案治療」內記載「個案得知自己進刑後,表示自己生病了,願意接受治療,且以前也沒配合治療,有一些話沒跟老師誠實說,其實我會跟被害人做這些事,受父兄的強制猥褻、性交影響較小,而是看了成人對青少年的色情影片影響較大。」(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等情,顯見受刑人之再犯風險評估雖呈中低度危險之數據,然由受害人在監執行期間,接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治療師評估結果,本於其專業知識及判斷,認為入監執行尚無法帶給受刑人足夠之學習,其對於青少年猥褻仍有衝動行為,相關觀念仍需持續加強及教育,從治療角度,建議受刑人出獄後持續進行身心治療1 年之情況具體以觀,應認其尚有以施以治療之必要。是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上開法條所示,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爰併予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法 官 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治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