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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4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王博文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案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1402號)認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王博文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前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數罪併罰裁定(見101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在案。然本件檢察官在前開案件聲請數罪併罰時,未注意聲明異議人其中所犯施用毒品罪(如附表二,即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裁定之附表)早已執行完畢(見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1402號執行指揮書),卻未將其扣除,反而與尚未執行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致聲明異議人聲請假釋所依循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受有影響,實有不妥之處。㈡又聲明異議人另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數罪併罰裁定(見100年度聲字第2443號裁定)在案,其中附表三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係於民國99年2月23日至99年5月24日間,而前揭101年度聲字第1686號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所載之數罪(見附表一),其中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4罪,其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0年9月28日,依數罪併罰所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是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8罪與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4罪,應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始為恰當。

㈢綜上所述,100年度聲字第2443號裁定與101年度聲字第1686

號裁定既有上開之不允當之處,是懇請將其撤銷,重新另為適當之裁定云云。

二、按㈠在國人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口語或行文,都經常將「聲明」、「聲請」、「請求」及「申請」,混用不分,頗有異詞同義的情形。但是,法規文字有其嚴謹性,前二者係用在司法機關(廣義,含法院、法官和檢察署、檢察官、檢察總長);末者用在行政機關;請求則較為中性通用。既稱聲明,乃單純將自己的意思,對上揭司法機關有所表示,一經表明,原則上不待受理機關、人員處理,即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聲明上訴、聲明抗告,但有例外情形,例如聲明異議、聲明疑義,受理聲明的機關,應本於職權,適切處理;而所謂聲請,顧名思義,除為聲明之外,更進一步請求受理的機關、人員,應依其職權作成一定的決定或作為(包含裁定、處分及命令;其准駁應具理由),例如聲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聲請羈押、聲請搜索、聲請調查證據、聲請再議、聲請撤銷緩起訴、聲請交付審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聲請撤銷緩刑、聲請更定其刑、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撤銷假釋等等;至於請求,通常指單方要求為如何的一定行為,而其相對受請求的機關、人員,原則上雖然不得拒絕,例如受訊問人請求於筆錄上為增刪記載、利害關係人請求逮捕通緝犯、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被告請求對質等,但其實受請求之一方,仍有自由裁量權,甚至縱然不加置理,猶難遽謂必然違法,祇是基於現今「司法為民」的理念,恐非適宜,故無論准駁,皆宜以適當方式,使請求人得悉其請求的處理結果。㈡鑑於對上述各種訴訟行為,所作成的決定或作為有所不服時,其救濟、審查機制,並不盡相同,分別得提起抗告;準抗告;不得聲明不服(如拒提非常上訴);祇能附隨在相關本案上訴審中再行爭議,而不能獨立抗辯(如否准調查證據);甚至祇能追究行政責任,而別無他途(如檢察官不理會告訴人上訴請求)之各種情形,故究竟其性質如何,攸關權益保障,自當審慎、清楚分辨。㈢從而,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舉例而言,當事人雖然表示是「請求」或「聲明」,而實際上該當於「聲請」者,受理的司法機關仍應依「聲請」案件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理,並附具准駁的理由;反之,亦同。倘竟誤辦,自非適法,不能維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明定。然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聲明異議之事項,其救濟之標的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裁定就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減為有期徒刑5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減為有期徒刑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執減更字第1402號執行指揮書予執行,聲明異議人自96年3月27日入監,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11月22日,96年11月23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確定裁定主文所定刑度,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人前揭8月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期,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甚為明確。

㈡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0條規定,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

處遇,由典獄長決定;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同條例第65條條規定,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受刑人之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人格成績及其分類編級與進級、降級等事項,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故聲明異議人於監所之累進處遇如何計算,應由監所相關人員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係屬行刑機關之權責,此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無涉,是聲明異議人若認監獄對累進處遇之計算有不正確或不公允之處,應向監獄主管單位申訴,尚不得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不當。是聲明異議意旨一、㈠所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將附表二編號1至2之罪併入合併定刑,致檢察官再為執行時,未為扣抵、影響聲明異議人聲請假釋等乙節,因該裁定附表(即附表一)既已詳載其【已執畢】,此僅生檢察官於日後指揮執行其重定之應執行刑時,就形式上已執行完畢部分,予以折抵扣除之問題而已,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況本件聲明異議人認有疑義之指揮書即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1402號執行指揮書,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該執行指揮書亦隨之併入該裁定之執行指揮書即臺中地檢101年執更字第4020號執行指揮書內,又其刑期期間之計算係自116年7月25日起至131年9月26日止(見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倘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不察未予扣除,應以該份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非以本件執行指揮書為其主張之標的,是聲明異議人對此顯屬誤會。

㈢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

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同法第51條、第53條所明定,故只要符合裁判確定前之數罪,不論其宣告刑是否執行完畢,均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僅得就合乎定其應執行刑之數罪,向該管法院聲請,並無自由選擇之權,法院亦僅能就所聲請之應定執行刑之數罪中,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至於何罪可合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乃由法律明文規定,並無任意選擇裁量之權,此亦係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受刑人權益所設。是檢察官依法就符合裁判確定前之數罪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定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准確定後,檢察官並依法院所裁定之應執行刑,依法執行,洵無違誤可言,聲明異議人指摘檢察官選擇不利於其之方式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有所誤。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所陳核係對於已經確定之法院裁定表示不服之意,在尚未確定前,本應於法定期間內依抗告程序加以救濟,而此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況本件聲明異議內所述各定應執行刑裁定均已告確定,基於法安定性之原則,法院與聲明異議人均受其拘束,聲明異議人執此主張各裁定不當,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即臺中地檢96年執減更字第1402號執行指揮書,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43號裁定與101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洵非本院可得審酌範圍,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附表一(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關

於聲明異議人王博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1級毒品) │ (施用第2級毒品) │ (轉讓第1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經本│有期徒刑8月,經本 │有期徒刑1年2月,減││ │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為有期徒刑7月 ││ │333號裁定減為有期 │333號裁定減為有期 │ ││ │徒刑5月 │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 95.07.26 │ 95.07.22 │95年4月間某日、95 ││ │ │ │年6月間某日(連續 ││ │ │ │犯之一罪)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3401號 │ 字第3401號 │ 第16442號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 │ │ 院 │ 院 ││事├────┼─────────┼─────────┼─────────┤│實│案號 │95年度訴字第2964號│95年度上訴字第2885│99年度上更(一)字第││審│ │ │ 號 │ 45號 ││ ├────┼─────────┼─────────┼─────────┤│ │判決日期│ 95.10.31 │ 96.01.23 │ 99.05.26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最高法院 ││定│ │ │ 院 │ ││判├────┼─────────┼─────────┼─────────┤│決│案號 │95年度訴字第2964號│95年度上訴字第2885│ 100年度台上字第 ││ │ │ │ 號 │ 5292號 ││ ├────┼─────────┼─────────┼─────────┤│ │判決確定│ 96.01.09 │ 96.01.23 │ 100.09.28 ││ │日期 │ (撤回上訴) │ │ │├─┴────┼─────────┼─────────┼─────────┤│備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 │更字第1402號(已執 │更字第1402號(已執 │字第11994號 ││ │畢) │畢) │ │└──────┴─────────┴─────────┴─────────┘┌──────┬─────────┬─────────┬─────────┐│編號 │ 4 │ 5 │ 6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轉讓第1級毒品) │ (販賣第1級毒品未 │ (販賣第1級毒品) ││ │ │ 遂)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 │ 有期徒刑12年 │ 有期徒刑15年4月 ││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 95年7月間某日 │ 95.07.24 │ 95.07.17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 第16442號 │ 第16442號 │ 第16442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 │ 院 │ 院 │ 院 ││事├────┼─────────┼─────────┼─────────┤│實│案號 │99年度上更(一)字第│99年度上更(一)字第│100年度重上更(二) ││審│ │ 45號 │ 45號 │ 字第61號 ││ ├────┼─────────┼─────────┼─────────┤│ │判決日期│ 99.05.26 │ 99.05.26 │ 101.04.25 │├─┼────┼─────────┼─────────┼─────────┤│確│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 100年度台上字第 │ 100年度台上字第 │ 101年度台上字第 ││決│ │ 5292號 │ 5292號 │ 4227號 ││ ├────┼─────────┼─────────┼─────────┤│ │判決確定│ 100.09.28 │ 100.09.28 │ 101.08.16 ││ │日期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字第11994號 │字第11994號 │字第9711號 │└──────┴─────────┴─────────┴─────────┘附表二(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裁定關

於聲明異議人王博文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 95.7.26 │ 95.7.22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 第3401號 │ 第3401號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95年訴字第2964號 │95年上訴字第2885號 │ ││實├────┼─────────┼──────────┼────────┤│審│判決日期│ 95.10.31 │ 96.01.23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定│案 號│ 95年訴字第2964號 │95年上訴字第2885號 │ ││判├────┼─────────┼──────────┼────────┤│決│判決確定│ 96.01.09 │ 96.01.23 │ ││ │日期 │ (撤回上訴)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 │ ││ │ 條1項 │ 條2項 │ │├──────┼─────────┼──────────┼────────┤│合於96年罪犯│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拘役或罰金金│ │ │ ││額或褫奪公權│ │ │ ││期間 │ │ │ │└──────┴─────────┴──────────┴────────┘附表三(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43號裁定關

於聲明異議人王博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年(共25次) ││ │ │ │ (判決附表一編號1-25次) │├──────┼─────────┼─────────┼──────────────────┤│犯 罪 日 期 │ 99.05.24 │ 99.05.24 │ ①99.04.10 ⑨99.04.12 ⑰99.03.23 ││ │ │ │ ②99.04.13 ⑩99.04.17 ⑱99.03.26 ││ │ │ │ ③99.04.15 ⑪99.03.21 ⑲99.03.29 ││ │ │ │ ④99.03.24 ⑫99.03.25 ⑳99.04.02 ││ │ │ │ ⑤99.03.29 ⑬99.04.03 ㉑99.04.06 ││ │ │ │ ⑥99.04.03 ⑭99.04.05 ㉒99.04.08 ││ │ │ │ ⑦99.04.06 ⑮99.04.18 ㉓99.04.12 ││ │ │ │ ⑧99.04.08 ⑯99.03.21 ㉔99.04.15 ││ │ │ │ ㉕99.04.18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403、12410、 ││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3552號 │ 字第3552號 │ 15483號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149號│100年度訴字第149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0.01.31 │ 100.01.31 │ 100.06.28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149號│100年度訴字第149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6013號 ││決├────┼─────────┼─────────┼──────────────────┤│ │判決確定│ 100.05.09 │ 100.05.09 │ 100.11.03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010號編號3-8 ││ │字第6192號編號1、2│字第6192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16年執行中(富股,113.03││ │已定應執行刑1年5月│已定應執行刑1年5月│.06至128.02.26) ││ │執行中(富股,100.│執行中(富股,100.│ ││ │06.01至101.10.31)│06.01至101.10.31)│ │└──────┴─────────┴─────────┴──────────────────┘┌──────┬──────────────────────────┬───────────┐│編號 │ 4 │ 5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6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 (共32次) │ (共3次) ││ │ (判決附表二編號1-9、12-16、22-25、28-37、39-42) │(判決附表二編號10、 ││ │ │ 11、21) │├──────┼──────────────────────────┼───────────┤│犯 罪 日 期 │ ①99.03.19 ⑨99.03.31 ⑰99.04.01 ㉕99.03.23 │ ①99.03.31 ││ │ ②99.03.20 ⑩99.04.03 ⑱99.04.02 ㉖99.04.02 │ ②99.04.01 ││ │ ③99.03.20 ⑪99.04.04 ⑲99.03.26 ㉗99.04.13 │ ③99.04.15 ││ │ ④99.03.21 ⑫99.04.05 ⑳99.03.29 ㉘99.04.16 │ ││ │ ⑤99.03.24 ⑬99.04.06 ㉑99.04.07 ㉙99.02.23 │ ││ │ ⑥99.03.24 ⑭99.04.07 ㉒99.03.31 ㉚99.03.21 │ ││ │ ⑦99.03.26 ⑮99.03.19 ㉓99.04.07 ㉛99.04.06 │ ││ │ ⑻99.03.28 ⑯99.03.24 ㉔99.04.14 ㉜99.04.11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403、12410、15483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 │12403、12410、15483號 │├─┬────┼──────────────────────────┼───────────┤│最│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0.06.28 │ 100.06.28 │├─┼────┼──────────────────────────┼───────────┤│確│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 100年度台上字第6013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6013 ││決├────┼──────────────────────────┼───────────┤│ │判決確定│ 100.11.03 │ 100.11.03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010號編號3-8已定應執行刑16年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執行中(富股,113.03.06至128.02.26) │14010號編號3-8已定應執││ │ │行刑16年執行中(富股,││ │ │113.03.06至128 .02.26 ││ │ │) │└──────┴──────────────────────────┴───────────┘┌──────┬──────────┬──────────┬──────────┐│編 號│ 6 │ 7 │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10月 │ 有期徒刑2年7月 │ 有期徒刑3年 ││ │ (共5次) │ (判決附表二編號26) │ (判決附表二編號19) ││ │(判決附表二編號17、1│ │ ││ │8、20、27、38) │ │ │├──────┼──────────┼──────────┼──────────┤│犯 罪 日 期 │ ①99.04.08 │ 99.04.13 │ 99.04.10 ││ │ ②99.04.09 │ │ ││ │ ③99.04.13 │ │ ││ │ ④99.04.17 │ │ ││ │ ⑤99.03.25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 度 │12403、12410、15483 │12403、12410、15483 │12403、12410、15483 ││案 號 │ 號 │ 號 │ 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230 │ 100年度上訴字第230 │ 100年度上訴字第230 ││實│ │ 號 │ 號 │ 號 ││審├────┼──────────┼──────────┼──────────┤│ │判決日期│ 100.06.28 │ 100.06.28 │ 100.06.28 │├─┼────┼──────────┼──────────┼──────────┤│確│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 100年度台上字第 │ 100年度台上字第 │ 100年度台上字第 ││決│ │ 6013號 │ 6013號 │ 6013號 ││ ├────┼──────────┼──────────┼──────────┤│ │判決確定│ 100.11.03 │ 100.11.03 │ 100.11.03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第14010號編號3-8已定│第14010號編號3-8已定│第14010號編號3-8已定││ │應執行刑16年執行中(│應執行刑16年執行中(│應執行刑16年執行中(││ │富股,113.03.06至128│富股,113.03.06至128│富股,113.03.06至128││ │.02.26) │.02.26) │.02.26)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