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聲字第 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明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明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智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該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犯罪日期│105.09.05 │105.04.06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第5549號 │11757號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後│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334 │106年度上訴字第267號 │ ││事│ │號 │ │ ││實├──┼───────────┼───────────┼───────────┤│審│判決│105.09.30 │106.04.27 │ ││ │日期│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定│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334 │107年度台上字第206號 │ ││判│ │號 │ │ ││決├──┼───────────┼───────────┼───────────┤│ │確定│105.11.10 │107.01.17 │ ││ │日期│ │ │ │├─┴──┼───────────┼───────────┼───────────┤│是否得易│ 是 │ 否 │ ││科得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6768號(已執行完畢) │2689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