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文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文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文桂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0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原選上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