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5號財產所有人 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清算人 鄧建宜
沈銘聰陳文彬財產所有人 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清算人 蕭鴻銘
陳柏翰本院受理107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5號被告鄧建宜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322條第1項及第334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即當然進入清算程序,除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程序進行中,清算人有數人時,除清算人推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各清算人均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查本件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以107年5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96563號廢止登記,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臺中市政府以107年10月1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97802號廢止登記,此有卷附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可憑(參本院卷二第109至112頁)。是依首揭說明,上揭公司均應依法清算,惟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結果,上揭公司皆未向法院呈報、選派清算人就任事件,此有該院107年12月13日中院麟民字第1070002370號函在卷可憑(參本院卷二第125頁);而查上開各該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參本院調閱之各該公司登記案卷),復未經選任清算人,依首開說明,自應由各該公司之董事任清算人,且均有代表公司之權,核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揭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所稱「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法定應支付而未支付所減省之費用,即屬消極利益。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鄧建宜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其中財產所有人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7至12所示,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帳戶及帳戶款項,均係均係被告鄧建宜身為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或實際負責人期間,涉嫌以證券詐偽等方式詐取投資人之款項所得,而部分或全部匯入上開各公司帳戶內,上開各公司帳戶內之財產可能被沒收,為兼顧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訴訟程序之保障,認本案有依職權命該二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上開二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四、茲訂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行審判程序,參與人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附表:凍結之金融帳戶┌──┬───────────────┬─────┬──────────────┬───────┬────┐│編號│姓名 │統一編號 │金融單位名稱 │帳號 │帳戶餘額││ │ │ │ │ │(新台幣)│├──┼───────────────┼─────┼──────────────┼───────┼────┤│1 │鄧建宜 │Z000000000│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919 元│├──┼───────────────┼─────┼──────────────┼───────┼────┤│2 │鄧建宜 │Z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XXX722 │3912 元│├──┼───────────────┼─────┼──────────────┼───────┼────┤│3 │鄧建宜 │Z00000000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485 元│├──┼───────────────┼─────┼──────────────┼───────┼────┤│4 │鄧建宜 │Z00000000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304 元│├──┼───────────────┼─────┼──────────────┼───────┼────┤│5 │鄧建宜 │Z00000000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374 元│├──┼───────────────┼─────┼──────────────┼───────┼────┤│6 │鄧建宜 │Z00000000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0 元│├──┼───────────────┼─────┼──────────────┼───────┼────┤│7 │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7268 元│├──┼───────────────┼─────┼──────────────┼───────┼────┤│8 │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38 元│├──┼───────────────┼─────┼──────────────┼───────┼────┤│9 │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609 元│├──┼───────────────┼─────┼──────────────┼───────┼────┤│10 │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71415 元│├──┼───────────────┼─────┼──────────────┼───────┼────┤│11 │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630460元│├──┼───────────────┼─────┼──────────────┼───────┼────┤│12 │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 │90 元││ │ │ │分行 │ │ │├──┼───────────────┼─────┼──────────────┼───────┼────┤│13 │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43 元││ │(原名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4 │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1092 元││ │(原名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5 │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6686 元││ │(原名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 │ │715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