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泓彰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泓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邱泓彰因殺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2月16日止,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所犯殺尊親屬未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施以監護5 年,此有原審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54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嗣被告上訴後,業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並施以監護5 年在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8 年12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周 莉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