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4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聿為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 日107 年度訴字第10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司法院為憲法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釋之甚明。
二、本院審理本案,認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有牴觸憲法第8 條、第23條,侵害憲法所保障人身自由權利之疑義,且影響本案之裁判結果,而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 條第1 項、司法院釋字第371 、第572 號、第590 號等解釋意旨,裁定於司法院為憲法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張 道 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成 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