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7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國營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98年度上更(一)字第121號98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334、6130號;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1、137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732號,追加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68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甲○○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121號判決論以累犯,惟據以判斷本案為累犯之前案應適用少年前科塗銷,故本案不構成累犯,爰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1月14日新北院輝文字第1080000082號函、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1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701140530號書函、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07年12月4日廳少家一字第1070031594號函等影本,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而該條所謂「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係指應受較輕罪名之判決而言,至宣告刑之輕重,乃量刑問題,不在本款所謂罪名之內(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102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例如原認放火罪實係失火罪,原認殺尊親屬罪實係普通殺人罪,原認血親和姦罪實係通姦罪等是。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加減刑罰之原因者,僅足影響科刑範圍而罪質不變,即與「罪名」無關,自不得據以再審。從而,自首、未遂犯、累犯、連續犯等刑之加減,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指罪名之範圍(最高法院70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申言之,該條文既曰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自與輕於原判決所宣告之「罪刑」有別,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至刑之加減事由,並不屬於該條第1項第6款所指罪名之範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102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聲請人)因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同年月25日及同年12月24日,犯攜帶凶器強盜、恐嚇危害安全及強盜強制性交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41號、第1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2罪)、4月、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判決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駁回上訴,就攜帶凶器強盜罪(2罪)及強盜強制性交罪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2罪)、10年6月,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聲請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判決撤銷關於聲請人於96年11月19日所涉攜帶兇器強盜罪部分,其餘部分則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而聲請人於96年11月19日所涉攜帶凶器強盜罪部分,嗣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121號判決撤銷原第一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聲請人不服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130號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屬再審之管轄法院,合先敘明。
(二)原確定判決據以論處聲請人累犯之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交上訴字第38號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固因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3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而經塗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書函影本可稽;然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是否構成累犯,僅涉同一罪名有無加、減刑罰之原因,僅能影響科刑之範圍,而其罪行之本質不變,與「罪名」無涉,是其所指因少年前科塗銷而「不構成累犯」乙節,無論是否有據,僅足影響刑之輕重,並不影響「罪名」,尚不足以動搖原確定之有罪判決,使聲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要件不合。從而,本件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簡 璽 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