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253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葉進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926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等,本院裁定後,聲請人即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甲○○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926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317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卷宗內之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經隱匿甲○○以外之人個人資料)影本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317 號刑事判決影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及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要打再審官司,需要第一審及第二審全卷宗筆錄,以利聲請人防禦權之有效行使,爰就卷內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業務秘密等情事者,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317 號及鈞院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926號卷內筆錄影本,因再審也是重審,也算是審判中;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予卷內筆錄之影本」,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 號解釋意旨參照。
㈡聲請人全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317 號判決書
、警詢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第一審法院卷內筆錄,及鈞院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926號第二審法院卷內筆錄、警詢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以上全部卷宗影本各1 份。
㈢在監聲請人同意矯正機關在聲請交付筆錄影本之範圍內,由
聲請人之保管款新臺幣3 千元以下,支付影印費用,請准予付與卷內全卷宗影本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至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得否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法雖無明文,然刑事訴訟程序,與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而禁止類推適用之實體法不同,在法無明文規定而存有法律漏洞的情形,如與現行明文規定的規範目的具備類似性時,尚非不得以類推解釋之方式擴張或減縮其適用範圍。且現行刑事訴訟法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即卷證資訊獲知權),係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等旨,此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在案。則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有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訴訟上之需求,依上開解釋意旨之規範目的予以類推,其卷證資訊獲知權亦應等同於審判中之被告,始符合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意旨。另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任何人,在被告案件終結後,均得閱覽訴訟紀錄。但對訴訟紀錄之保存或對法院及檢察廳之事務有妨礙者,不在此限。」之立法例,以及我國實務上見解「聲請再審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如有當事人委任律師請求抄閱原卷及證物,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為符便民之旨及事實需要,自應從寬解釋,准其所請」(見司法院民國76年10月22日76台廳二字第06125 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編印「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第131 點)之同一法理,對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既無禁止之明文,依上開解釋意旨之規範目的,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之規定,除另有保密限制規定或安全考量等情形外,仍應從寬賦予判決確定之被告,有上開請求交付卷內筆錄或證物等證據之權利,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並符合便民之旨。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92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為提出再審之需,請求付與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之卷內筆錄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317 號刑事判決影本,揆諸前揭說明,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以利聲請再審,並符便民之旨,爰准其所請,裁定如主文所示。而上開筆錄內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被告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爰予隱匿,併此敘明。又有關如何繳納費用部分,核屬司法行政應行辦理事項,自將由負責該項業務之相關人員依法辦理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周 莉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