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淞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淞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蕭淞元(下簡稱受刑人)因犯準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蕭淞元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準強盜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24日 │105年3月18日 │105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1188號 │毒偵字第494號 │偵字第4471號 │├───┬────┼─────────────┼─────────────┼─────────────┤│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875號 │106年度易字第37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4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5月18日 │106年6月19日 │107年4月11日 │├───┼────┼─────────────┼─────────────┼─────────────┤│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875號 │106年度易字第37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860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6年6月12日 │106年6月19日 │108年6月6日 ││ │日 期│ │(協商判決)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 │執字第2341號(已執行完畢) │執字第2625號(已執行完畢)│執字第223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