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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6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瑞昌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瑞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翁瑞昌前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357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林宜民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