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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6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新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新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新福因公平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鄭新福因公平交易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受刑人鄭新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罪 名│ 公平交易法 │ 公平交易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2.09.18-102.09.26 │ 105.04.15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續字 ││年 度 案 號│第15757號 │第164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 ├────┼───────────┼───────────┤│ │判決日期│ 106.06.27 │ 108.07.23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 ├────┼───────────┼───────────┤│ │確定日期│ 106.06.27 │ 108.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第11230號 │第11283號 ││ │(已執行完畢)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