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人慶上列受刑人因強盜而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5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