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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8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妙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妙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ㄧ、受刑人葉妙榛(下稱受刑人)因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

證券、違反公司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及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其犯罪類型中,有4次係詐欺取財罪,有4次係偽造文書罪,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財產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再與1次偽造有價證券及1次違反公司法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黃 玉 琪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3 │減刑為有期徒刑7 ││ │ │月 │月(判處2次) │├─────────┼────────┼────────┼────────┤│犯 罪 日 期 │100/03/01 │096/01/23 │096/03/10 ││ │-100/06/17 │-096/01/24 │096/04/03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度案號 │偵字第12708號 │調偵字第169號 │調偵字第169號 │├──┬──────┼────────┼────────┼────────┤│最後│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事實├──────┼────────┼────────┼────────┤│審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580號 │ 247號 │ 247號 ││ ├──────┼────────┼────────┼────────┤│ │判決日期 │ 106/08/17 │ 107/03/01 │ 107/03/01 │├──┼──────┼────────┼────────┼────────┤│確定│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判決├──────┼────────┼────────┼────────┤│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 │ 1859號 │ 3924號 │ 392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7/06/13 │ 107/10/18 │ 107/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是 │ 否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執字第9997號 │執字第17009號 │執字第17010號 ││ │(執行中) │(執行中) │(編號3-4定應執行││ │ │ │刑1年6月)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公司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7.07.31 │100/05/12 │100/10/28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度案號 │調偵字第169號 │偵字第5019號 │偵字第31014號 │├──┬──────┼────────┼────────┼────────┤│最後│法 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事實├──────┼────────┼────────┼────────┤│審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247號 │ 2738號 │513號、106年度上││ │ │ │ │易字第396號 ││ ├──────┼────────┼────────┼────────┤│ │判決日期 │ 107/03/01 │ 108/02/27 │ 108/03/07 │├──┼──────┼────────┼────────┼────────┤│確定│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判決├──────┼────────┼────────┼────────┤│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3924號 │ 2738號 │ 51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18 │ 108/04/08 │ 108/03/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是 │ 否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執字第17010號 │執字第6097號 │執字第10112號 ││ │(編號3-4定應執行│(執行中) │(編號6-9定應執行││ │刑1年6月) │ │刑6年2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0/11/03 │100/11/02 │100/10/06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度案號 │偵字第31014號 │偵字第31014號 │偵字第31014號 │├──┬──────┼────────┼────────┼────────┤│最後│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事實├──────┼────────┼────────┼────────┤│審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513號、106年度上│513號、106年度上│513號、106年度上││ │ │易字第396號 │易字第396號 │易字第396號 ││ ├──────┼────────┼────────┼────────┤│ │判決日期 │ 108/03/07 │ 108/03/07 │ 108/03/07 │├──┼──────┼────────┼────────┼────────┤│確定│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判決├──────┼────────┼────────┼────────┤│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 │ │ 513號 │ 513號 │ 154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3/07 │ 108/03/07 │ 108/06/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執字第10112號 │執字第10112號 │執字第9189號 ││ │(編號6-9定應執行│(編號6-9定應執行│(編號6-9定應執行││ │刑6年2月) │刑6年2月。刑期至│刑6年2月) ││ │ │118.10.04)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