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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8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8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王登生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0年度執更字第2217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甚明;亦即係指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為限;倘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聲明異議程序即難謂適法。而受判決人就所受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其監獄之環境、管理與處遇等行刑措施事項,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屬於監獄之職權,非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即不得執為依前揭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5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而後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經由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悔改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其累進處遇之調查分類、編列級數、責任分數抵銷及如何依其級數按序漸進等行刑措施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自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即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受刑人經調查後,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為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0條定有明文;故受刑人若認其應給予累進處遇,或責任分數之計算有所不公,應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規定向監獄之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申訴,不得任意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登生(下簡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

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79年度上重更㈠字第4號判決應執行無期徒刑,嗣由最高法院以80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3年1月20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自93年1月20日至103年1月19日止;嗣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之96年7月31日起至8月7日間,受刑人因再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4次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次,經本院以99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嗣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復由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發函法務部矯正署,認受刑人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故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報請撤銷假釋。經法務部核准撤銷其假釋,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執行其撤銷假釋後之殘刑25年等情,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2217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0年5月25日中教監字第1000005675號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100年6月24日法授矯教字第1000112787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更字第2217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受刑人於假釋中故意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核屬刑法第78條第1項所明定之撤銷假釋事由,法院就此並無裁量空間。是檢察官依據法務部上開撤銷假釋處分所為換發指揮書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任何違誤或不當可言。

㈡聲明異議意旨固以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之殘刑,

應依法追溯查核無期徒刑執行時有無達到累進處遇標準評分,並應按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條例之適用縮短刑期等語為由,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然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執行機關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計算累進處遇分數及提報假釋,為監獄及法務部執掌之矯正事務,尚與檢察官指揮執行權限無涉,亦非檢察官指揮執行職權所得審究,自不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從而,本件檢察官所為指揮執行,既無違法或不當,則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