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越南國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PHUC(阮文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UYEN VAN PHUC(阮文福)前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法 官 林 宜 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