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宗興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宗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宗興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6 月4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5 年6 月7 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919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重傷害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
4 月確定(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960號裁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 月4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法 官 石 馨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巫 佩 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