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澤宏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澤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澤宏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00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鴻 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