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金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金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賴金助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趙 春 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受刑人賴金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 │ │ │罰金新臺幣730660元 │├────────┼──────────┼──────────┼──────────┤│犯 罪 日 期│105.10.24 │106年5月15日9時40分 │105.10.25 ││ │ │許,經警採尿時起回溯│ ││ │ │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394號 │字第1919號 │第5357號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106年度易字第336號 │106年度易字第10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53 ││事│案 號│ │ │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6.06.19 │ 107.01.25 │ 107.10.30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確├──────┼──────────┼──────────┼──────────┤│定│ │106年度易字第336號 │106年度易字第10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53 ││判│案 號│ │ │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6.07.06 │ 107.01.25 │ 107.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 │第2844號 │第861號 │第4626號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 │(編號1-2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3月) │期徒刑1年3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