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丕旻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卷證影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丕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王丕旻聲請交付原審法院法庭錄音。
二、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法院對於第一項交付法庭錄音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本件聲請人王丕旻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未附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理由,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趙 春 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