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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2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鍾欣程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8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欣程犯竊盜罪所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鍾欣程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2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5709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8年6月6日泰訓所輔字第1081100256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前揭有關文件、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賢 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