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銘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銘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 由ㄧ、受刑人洪銘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
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3次係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再與製造第三級毒品、偽造文書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製造第三級毒品)│(運輸第三級毒品)│(運輸第三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2次)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6日後之│105/10/24、 │106/03/16 ││ │不詳時間至106年7│106/07/17 │ ││ │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度案號 │偵字第19779號 │偵字第19779號 │偵字第19779號 │├──┬──────┼────────┼────────┼────────┤│最後│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事實├──────┼────────┼────────┼────────┤│審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1021號 │ 1021號 │ 1021號 ││ ├──────┼────────┼────────┼────────┤│ │判決日期 │ 108/01/29 │ 108/01/29 │ 108/01/29 │├──┼──────┼────────┼────────┼────────┤│確定│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判決├──────┼────────┼────────┼────────┤│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 │ │ 1119號 │ 1119號 │ 1119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5/16 │ 108/05/16 │ 108/05/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執字第8001號(編 │執字第8001號(編 │執字第8001號(編 ││ │號1至3已定刑9年 │號1至3已定刑9年 │號1至3已定刑9年 ││ │6月,刑期108.5. │6月,刑期108.5. │6月,刑期108.5. ││ │16-116.1.20,羈 │16-116.1.20,羈 │16-116.1.20,羈 ││ │押106.7.20-108. │押106.7.20-108. │押106.7.20-108. ││ │5.15) │5.15) │5.15) │└─────────┴────────┴────────┴────────┘┌─────────┬────────┬────────┬────────┐│編 號 │ 4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10/06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度案號 │偵字第19779號 │ │ │├──┬──────┼────────┼────────┼────────┤│最後│法 院 │ 中高分院 │ │ ││事實├──────┼────────┼────────┼────────┤│審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 │ 1021號 │ │ ││ ├──────┼────────┼────────┼────────┤│ │判決日期 │ 108/01/29 │ │ │├──┼──────┼────────┼────────┼────────┤│確定│法 院 │ 最高法院 │ │ ││判決├──────┼────────┼────────┼────────┤│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 │ ││ │ │ 1119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5/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是 │ │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執字第8002號(刑 │ │ ││ │期116.1.21-116. │ │ ││ │5.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