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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4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聲字第24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躍騰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 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躍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躍騰前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7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法 官 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