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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永清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永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永清前犯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9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唐 中 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