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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4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偉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偉志因違反森林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廖偉志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11月11日執行筆錄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周 莉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廖偉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部分)│ │ │ │├────────┼──────────┼──────────┼──────────┤│犯 罪 日 期│106年6月7日至同年月9│106年7月15、17、19日│106年8月8日至同年月9││ │日間某時 │ │日凌晨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4291、5│106年度偵字第4291、5│106年度偵字第4291、5││ │758、5826號、107年度│758、5826號、107年度│758、5826號、107年度││ │偵字第48、49、50號 │偵字第48、49、50號 │偵字第48、49、50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29、│108年度上訴字第829、│108年度上訴字第829、││實│ │833號 │833號 │833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31日 │ 108年7月31日 │ 108年7月31日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29、│108年度上訴字第829、│108年度上訴字第829、││決│ │833號 │833號 │83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9月4日 │ 108年9月4日 │ 108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108年度執字第3506號 │108年度執字第3506號 │108年度執字第3506號 ││ │(編號1至3之有期徒刑│(編號1至3之有期徒刑│(編號1至3之有期徒刑││ │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3 月) │刑2 年3 月) │刑2 年3 月) │└────────┴──────────┴──────────┴──────────┘┌────────┬──────────┬──────────┬──────────┐│編 號│ 4 │ │ │├────────┼──────────┼──────────┼──────────┤│罪 名│違反森林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有期徒刑部分)│ │ │ │├────────┼──────────┼──────────┼──────────┤│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10日前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4291、5│ │ ││ │758、5826號、107年度│ │ ││ │偵字第48、49、50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29、│ │ ││實│ │833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31日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29、│ │ ││決│ │833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9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備 註│ 苗栗地檢 │ │ ││ │108年度執字第3507號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