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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4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茂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茂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陳茂嘉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受刑人陳茂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04/21、103/06/11 │103/03/26、103/04/01、│103/04/09、103/04/16、││ │ │103/04/28、103/06/13、│103/04/23、103/05/08、││ │ │103/08/26 │103/05/29、103/06/05、││ │ │ │103/06/19、103/07/02、││ │ │ │103/07/11、103/07/21、││ │ │ │103/07/29、103/09/04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9367號等 │9367號等 │9367號等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 ││實│ │號等 │號等 │號等 ││審│ │ │ │ ││ ├──────┼───────────┼───────────┼───────────┤│ │判 決 日 期│107/04/27 │107/04/27 │107/04/27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 ││決│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11/06 │108/11/06 │108/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5213號 │5213號 │5213號 │└────────┴───────────┴───────────┴───────────┘受刑人陳茂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3/03/11、103/03/19、│103/06/13、103/07/30、│ ││ │103/05/07、103/05/07、│103/07/30、103/09/05、│ ││ │103/05/07、103/05/07、│103/09/05 │ ││ │103/05/21、103/07/14、│ │ ││ │103/08/18、103/09/04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9367號等 │9367號等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 │ ││實│ │號等 │號等 │ ││審│ │ │ │ ││ ├──────┼───────────┼───────────┼───────────┤│ │判 決 日 期│107/04/27 │107/04/27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 │ ││決│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11/06 │108/11/06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5213號 │5213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