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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5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光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光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光華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光華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楊光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受刑人楊光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 │ ││ │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 │108.5.7 │106.7.27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2157號 │568號 │ │├───┬────┼───────────┼───────────┼───────────┤│ │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案 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15號│108年度交上易字第732號│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8.5 │108.10.23 │ │├───┼────┼───────────┼───────────┼───────────┤│ │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案 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15號│108年度交上易字第732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8.8.27 │108.10.23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 │是、是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2120號 │2773號 │ ││ │(已執畢) │(未執行) │ ││ │ │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