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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5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39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陳坤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陳坤岳(下稱聲請人)於本院審理106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認程序上有違背法令之處,而聲請人欲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聲請,需上開案件審判期日之錄音錄影光碟,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案件審判期日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其他案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倘欲自費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聲請期間應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後,聲請人不服上訴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仍論以聲請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聲請人不服又提起上訴,再由最高法院於107年10月1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88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4至105頁)。聲請人既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依上開說明,其欲繳納費用聲請許可交付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案件審判期日之錄音錄影光碟,至遲應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乃聲請人遲至108年11月27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有其提出之刑事聲請書上所蓋本院收狀章日期戳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顯已逾法律規定之法定期限。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劉 敏 芳法 官 李 雅 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 怡 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