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5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陳保源律師被 告 0000-000000B (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主罪案件(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侵上訴字第一四九號案件卷附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辯護人)係在第一審審判程序始受委任,並未在偵查階段受到委任,故聲請人並未實際參與歷次警詢、偵訊之程序,因告訴人於「106年10月16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次調查筆錄」所為之陳述,與「108年7月11日審判筆錄」多有不符,且原審判決係依照告訴人在警詢筆錄之陳述為論罪科刑之判斷基礎,多未採信108年7月11日審判程序對其行證人交互詰問之證稱;另被告在「106年11月20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第一次調查筆錄、107年3月7日訊問筆錄」所為之陳述,對辯護人應認無保密之必要。為保障刑事被告之辯護權,並究明本案事實真相,應有提出本件聲請之必要。且因歷次筆錄僅能記載要旨之特性,致筆錄往往無法完整逐字記載,因告訴人與被告各執一詞,其於歷次筆錄中所陳述是否真實可信,可能影響本件之判斷,若准所請,將較可保障刑事被告之辯護權,並避免冤錯。為此,聲請人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為據,並敘明理由,願以自費方式請求交付該審判筆錄光碟,以維當事人權利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定有明文。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法理基礎導源於聽審原則下被告的資訊請求權。據此,被告得請求獲悉本案相關資訊,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惟閱卷權之權利主體雖是被告,但行使權限則在其辯護人,此乃就被告防禦權利與證據保全必要間,立法權衡之結果;且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的平等地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不得限制。依此,實務上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義,係採廣義解釋,並未限制證物之種類及性質,是以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究明筆錄所載之被告陳述內容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是否相符,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其於審判中之閱卷權原則上自應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之警詢、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之權利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7號問題(一)研討結論、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47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1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1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雖均非本院所錄,然該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揆諸「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但書規定,本院既為該卷證所在之法院,為求訴訟程式妥速進行,爰認有必要自行裁定。又本案雖為性侵害案件,惟本院審酌被告已與被害人結為夫妻,准許交付錄音光碟並無揭露被害人身份資料,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之疑慮,爰不予限制之。次查聲請人已敘明為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主文所示之光碟;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許 月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受詢、訊問人 │內容 │├──┼──────────┼──────────────────┤│1 │被害人A女即代號0000-│106年10月16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 ││ │000000之女子 │察隊第一次調查筆錄光碟 │├──┼──────────┼──────────────────┤│2 │被告0000-000000B │106年11月20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 ││ │ │察隊第一次調查筆錄光碟 │├──┼──────────┼──────────────────┤│3 │被告0000-000000B │107年3月7日偵訊筆錄光碟 │├──┼──────────┼──────────────────┤│4 │被害人A女即代號0000-│108年7月11日審判筆錄光碟 ││ │000000之女子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