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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6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福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108年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如下:

主 文謝福全連續犯加重強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福全(下稱受刑人)前連續犯加重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1年3月21日以90年上度訴字第1748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1年4月11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嗣經核准假釋,假釋中並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自103年9月30日至108年12月3日止,由檢察官發交觀護人執行,於108年12月3日執行完畢。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遵守保護管束規定,行狀良好,悛悔有據,並有正當工作,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執行之必要,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執護字第73號卷可稽,爰依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除對受刑人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相關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安 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