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永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永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昌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9 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8 年9 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受刑人張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森林法 │ 森林法 ││ │危險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 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 │(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0000000 元) │ 350001元) │├────────┼─────────┼─────────┼─────────┤│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11日 │103 年8 月14 日 │103 年9 月14 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撤│臺中地檢103 年度偵│臺中地檢103 年度偵││年 度 案 號│緩偵字第212號 │字第26769號等 │字第26769號等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 後├────┼─────────┼─────────┼─────────┤│ │案 號│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15│106 年度上訴字第15││ │ │1460 號 │76、1577號、106 年│76、1577號、106 年││ │ │ │度上易字第1221號 │度上易字第122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 年5 月20日 │107 年3 月8日 │107 年3 月8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107 年度台上字第35│107 年度台上字第35││ │ │1460 號 │61 號 │61 號 ││判 決├────┼─────────┼─────────┼─────────┤│ │判 決│104 年6 月8日 │107 年11月8日 │107 年11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 │ │動 │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 │字第8376號(已執行│字第18092 號(編號│字第18092 號( 編號││ │完畢) │2 、3 曾定應執行刑│2 、3 曾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 │ │定)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