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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1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覃瑞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9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覃瑞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覃瑞清因公平交易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法 官 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覃瑞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銀行法 │銀行法 │公平交易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1.09.24、 │101年8月間起至 │102年7月起至 ││ │101.09.26、 │102年2月間止 │103年2月27日 ││ │101.10.29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0582號、104年│字第21963號、104年│字第2535號等 ││ │度偵字第1003號 │度偵字第3481號 │ │├──┬─────┼─────────┼─────────┼─────────┤│最 │ 法 院 │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後 ├─────┼─────────┼─────────┼─────────┤│事 │ 案 號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 │105年度金訴字第31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 │38號 │號 │1350號 ││審 ├─────┼─────────┼─────────┼─────────┤│ │判決日期 │106.09.28 │107.03.16 │108.04.17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定 ├─────┼─────────┼─────────┼─────────┤│判 │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5年度金訴字第31 │107年金上訴字第 ││決 │ │2323號 │號 │1350號 ││ ├─────┼─────────┼─────────┼─────────┤│ │確定日期 │107.11.01 │108.01.03 │108.05.13 ││ │ │ │(撤回上訴)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案件 │ │ │ │├────────┼─────────┼─────────┼─────────┤│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字第17436號、108年│字第2728號、108年 │字第8011號;臺北地││ │度執緝字第1609號;│度執緝字第604號 │檢108年度執助字第 ││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 │ │1128號 ││ │助字第951號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