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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2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9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智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智偉因業務過失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業務過失傷害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37號執行完畢,但參照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法 官 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吳智偉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業務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09.11日 │105.09.03日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5842號 │30723號 │├─┬────┼────────────┼────────────┤│最│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107 年度豐交簡字第875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10.22日 │108.08.14日 │├─┼────┼────────────┼────────────┤│確│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豐交簡字第87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71號 ││決├────┼────────────┼────────────┤│ │判 決│107.11.26日 │108.08.14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罰金之案件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37│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號(已易科執畢) │14241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