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23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嘉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嘉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洪嘉辰(下稱受刑人)因搶奪未遂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法 官 黃 玉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洪嘉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搶奪未遂 │肇事逃逸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犯罪日期│108.01.20 │107.06.06 │ │├────┼───────────┼───────────┼───────────┤│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1233號 │3438號 │ │├─┬──┼───────────┼───────────┼───────────┤│最│法院│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1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204 │ ││實│ │ │號 │ ││審├──┼───────────┼───────────┼───────────┤│ │判決│108.04.26 │108.08.14 │ ││ │日期│ │ │ │├─┼──┼───────────┼───────────┼───────────┤│確│法院│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1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204 │ ││決│ │ │號 │ ││ ├──┼───────────┼───────────┼───────────┤│ │確定│108.05.28 │108.10.01 │ ││ │日期│ │ │ │├─┴──┼───────────┼───────────┼───────────┤│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3065號(臺中地檢108年 │2496號 │ ││ │度執助字第1514號)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