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聰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聰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聰文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2月15日查詢是否定應執行刑電話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 款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聰文(下稱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及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陳聰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肇事逃逸 │ 過失傷害 ││ │危險罪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自107年3月3日起迄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2日 ││ │至107年3月4日為警 │ │ ││ │查獲時止 │ │ ││ │ │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 誤載為107年3月3 │ │ ││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107年度調 │苗栗地檢107年度調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27號 │偵字第146號 │偵字第146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118│107年度交訴字第35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 ││實│ │號 │號 │2000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7年5月8日 │107年9月25日 │107年12月26日 │├─┼───────┼─────────┼─────────┼─────────┤│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118│107年度交訴字第35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 ││判│ │號 │號 │200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5月8日 │107年10月22日 │107年12月26日 ││ │ │(協商判決) │ │ ││ │ │ │ │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 │ 誤載為107年5月14│ │ ││ │ │ 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是 ││社 勞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 ││ │字第2075號 │字第514號 │字第51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