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翰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翰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翰祥前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5807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 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張 道 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